船舶檢查規則 第16-2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第16-2條 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船舶穩度資料。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三、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四、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