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9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7 頁
  1.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旅行業經理人之訓練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
  2.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
  3.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4.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
  5.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三、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
  6.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學校,應依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數列冊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7.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學校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加委託訓練之甄選。
  8.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署發給結業證書。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七百元;其補發者,亦同。
  9.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其營業處所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者,應有明顯之區隔空間。
  10.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保證金、註冊費、換照費等,準用中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之規定。
  11.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代表人或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但不得對外營業:一、為依其本國法律成立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之公司。二、未經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三、…
  12.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外國旅行業設置辦事處後,代表人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變更後之代表人授權書。三、前款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國旅行業辦事處所在地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一、申請書…
  13.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旅行業經核准註冊,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旅行業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懸掛市招。旅行業營業地址變更時,應於換領旅行業執照前,拆除原址之全部市招。前二項規定於分公司準用之。
  14.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旅行業所屬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依前項規定填報。旅行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財務及業務狀況。
  15.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旅行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並詳述理由,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並繳回各項證照。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
  16.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旅遊市場之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按季發表,供消費者參考。
  17.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英語、日語、其他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但辦理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國內旅遊者,…
  18.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
  19.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應督導與管理其僱用經外語導遊人員專用制評量及訓練合格,領取執業證人員,僅得為其執行導遊業務,不得為其他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20.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署核准後,始得實施:一、公司名…
  21.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旅行業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三年…
  22.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綜合旅行業以包辦旅遊方式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應預先擬定計畫,訂定旅行目的地、日程、旅客所能享用之運輸、住宿、膳食、遊覽、服務之內容及品質、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以及旅客所應繳付之費用,並登載於招攬文件,…
  23.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甲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業務,或乙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業務,應經綜合旅行業之委託,並以綜合旅行業名義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前項旅遊契約應由該銷售旅行業副署。前二項規定於其他綜合…
  24.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不得將其招攬文件置於其他旅行業,委託該其他旅…
  25.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應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26.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旅行業為舉辦旅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並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前項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電…
  27.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應由該旅行業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但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之商標,以一個為限。
  28.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旅行業以所屬或透過其他網路平臺、行動應用程式(APP)、其他電子方式經營旅行業務者,應於其頁面及介面揭露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二、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
  29.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旅行業以前條方式接受旅客線上訂購交易者,應將旅遊契約登載於網站;於收受全部或一部價金前,應將其銷售商品或服務之限制及確認程序、契約終止或解除及退款事項,向旅客據實告知。旅行業受領價金後,應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
  30.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於經營或執行旅行業務,對於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原約定之目的,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