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旅行業所屬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依前項規定填報…
- 第31條旅行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並詳述理由,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並…
- 第32條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旅遊市場之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由中華民國旅行業…
- 第33條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英語、日語、其他外語或華語導遊人…
- 第34條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契…
- 第36條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
- 第37條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旅行業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
- 第38條綜合旅行業以包辦旅遊方式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應預先擬定計畫,訂定旅行目的地、日程、旅客所能享用之運輸、住宿、膳食、遊覽、…
- 第39條甲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業務,或乙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業務,應經綜合旅行業…
- 第40條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
- 第41條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應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 第42條旅行業為舉辦旅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並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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