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註冊 第26條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保證金、註冊費、換照費等,準用中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