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旅行業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
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三年,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