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經營 第37條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旅行業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三年,備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