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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9條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核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
  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20條 客船兼載牲口或家畜時,應有適當之隔離,並應有妥善之設備,以供飼養照料及清潔之用。
  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26條 客船於發航前,船長應指定船上甲級船員,分別就船身及輪機各部,予以檢視是否正常,並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其有關救生、消防及救難者,應指定專人擔任應變時之特殊任務。
  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26-1條 新購建客船,客船營運人應於營運前完成下列訓練,並於開航前將受訓人員名冊、訓練紀錄及應急部署演練紀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船員熟悉船上設備、操作程序及職責所需之訓練。二、應急部署演練。
  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27條 客船於發航前,除應依照前條規定辦理外,船長並應於船員艙等處公布應急佈署表。
  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34條 …生筏應配有熟悉處理及操作救生筏之人員。但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准者,得放寬之。
  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35條 航行中之客船,其艙區艙壁上各水密門,均應關閉。但為工作所需必須予以開啟時,應能隨時關閉。
  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0條 客船於駛離遮蔽水域前,應檢視各露天甲板之貨艙口、人孔、空氣管等,使保持緊密關閉情況。
  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1條 客船上設有拋繩器者,應每隔六個月演習一次。
  1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2條 客船上裝有應急燈光及其動力系統者,應每七日試用一次。
  1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3條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
  1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4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及航行外海航線其航程需時滿十四日之客船,應於離港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集合乘客,由船長指揮各級船員指導乘客演練救生、消防一次。
  1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5條 客船上不同之各組救生艇,應於次第舉行之救生艇演習中輪流吊至舷外。每艘救生艇應至少每三個月放下一次。
  1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8條 客船應將集合乘客之各種信號以及緊急狀況中乘客之應變事宜,以各種適當文字、圖表詳細說明,張貼於各乘客艙室之顯明處所,並應於開航前利用電視、廣播系統或由人員向乘客充分說明。
  1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9條 客船各甲板及各艙所屬之水密艙區界限,其內部各處開口及其關閉方法與控制部位,以及因泛水所引起船體傾側之改正設施,均應作成明瞭醒目之損害控制圖,永久張貼於適當處所,並應備載有該資料之手冊分發船員使用。
  1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0條 客船各甲板之火警控制站、防火區、火警警報器、火警偵測系統、噴水裝置、滅火設備、不同艙區與各甲板出入方法之細節圖說及通風系統中包括主扇控制器、啟閉板之位置與各區通風扇編號之詳細圖說等,均應作成明瞭醒目之火警控制圖,永久張貼…
  1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2條 客船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而不換發時亦同。
  1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3條 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應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國內客船安全證書之格式依附表六規定。
  1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4條 客船因其航線上之季節氣候影響,致搭載乘客人數及等級有差異時,客船運送人得申請在客船安全證書上分別按其時期或區間航程予以註明。
  2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5條 客船所有人將客船艙室增加、減少或修改原有佈置圖而影響乘客定額或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時,應於事前將變更計畫及圖說,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後施工,並於檢查合格後換發證書。
  2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6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客船安全證書期限屆滿前,或客船安全證書內規定事項有變更時,以書面申請換發證書,該船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檢附計畫書及必要之圖說。
  2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7條 國際客船之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於國外屆滿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本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合格後換發。
  2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8條 客船安全證書與各乘客甲板之乘客配置圖,均應懸示於船上顯明之處所。
  2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9條 船舶所有人申請核發、換發、補發客船安全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25.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條 …停時,應至少能支持其本身滿載負荷百分之七十五之重量。二、氣墊客船:指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氣墊船。三、氣墊非客船:指不屬於氣墊客船之其他氣墊船。四、靠泊站:指氣墊船在正常營運情況下所停靠之任一港口、碼頭、海灘、登陸斜道或其…
  26.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12條 氣墊客船之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之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二年。
  27.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6條 …現成氣墊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氣墊客船不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一、氣墊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之空間對船底部構件、裝置、附屬物等作徹底檢查。二、…
  28.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39條 氣昇鼓風機故障或未氣昇時氣墊船之穩度,應符合客船穩度之規定。
  29.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59條 …救生浮具。(二)應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配備成人救生衣一件,氣墊客船並應另備至少百分之十五兒童用救生衣。(三)應備有至少二個救生圈,其中一個至少附有救生索,另一個附有自燃燈。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之氣墊船,應備有總…
  30.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75條 氣墊客船兼載貨物、應急準備等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