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2條客船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而不換發時亦同。
- 第153條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應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國內客船安全證書之格式依附表六規定。
- 第154條客船因其航線上之季節氣候影響,致搭載乘客人數及等級有差異時,客船運送人得申請在客船安全證書上分別按其時期或區間航程予以註…
- 第155條客船所有人將客船艙室增加、減少或修改原有佈置圖而影響乘客定額或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時,應於事前將變更計畫及圖說,送請航政…
- 第157條國際客船之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於國外屆滿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本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合格後換發。
- 第158條客船安全證書與各乘客甲板之乘客配置圖,均應懸示於船上顯明之處所。
- 第159條船舶所有人申請核發、換發、補發客船安全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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