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143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十章 應急準備 第143條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