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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6 頁-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德、工作績效須在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三、尉官、士官:(一)晉任停年定為一年者,當年度考績須在乙上以上,其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乙上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當年度未辦理考績者,由其主官…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在營任職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外,須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之當年度考績,無當年度考績時,由其主官補辦考績…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算終止日期為新階生效日期之前一日止。志願再服現役任職之軍官、士官,其先後年資於晉任時得併計之。現役軍官、士官再考入軍事校院正期或專科、專業軍官基礎教育者,其受訓之時間應列計為軍官、士官之晉任停年。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軍官、士官在國外受訓、進修、服務,其在國外之學資、經歷、考績、年資符合本國規定者,得予運用。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校晉少將、少將晉中將。二、下士晉中士、中士晉上士、上士晉三等士官長、三等士官長晉二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晉一等士官長。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理一次,並統一選拔;其選拔實施階層,軍官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自行定之。各階晉任生效日期,規定如下:一、停年屆滿前調占上階職缺者,其屆滿日為當月一日者,以當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屆滿日為當月一日以外者,以…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軍官、士官晉任選拔對象如下:一、現占編制內上階職缺者。二、派赴國外工作或借調國內非軍事機關服務前已占上階職缺者。前項第二款人員,在派赴國外工作或借調國內非軍事機關服務期間,以晉一階為限。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五…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一、占編制、編組表括號內之高階職務。二、停職期間。三、復職未滿一年。但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之復職,不在此限。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五、受免…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軍官、士官晉任員額分配,規定如下:一、將官:由國防部統一檢討,將晉額換算候選人數分配各司令部。但為保持候選人員產生平衡,在分配候選人數時,得依中央單位之缺溢狀況適度規定,不得少於若干人。二、校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分別…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以編制職缺及未來派職狀況,檢討辦理。四、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在其分配之晉額以內完成審查後,陳報單位主官核定。五、各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應依本章各條之規定,將合於晉任候選人員,依據其資績,預為建立候…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一、將官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再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二:校官及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陳報國防部審定,再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三:士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士官之戰場晉任,須於戰鬥任務期間軍官出缺時行之。前項戰場晉任之軍官,以派原單位任職為原則,戰鬥終(中)止時再予任官,並於脫離戰場後,施於所要之教育。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揮官審定之。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得先行以士官派代,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經核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內,得辦理晉任。前項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人員,如係屆滿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者,按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辦理。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一、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士官晉任之初選及建議。二、地區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與士官晉任之複選及建議。三、國防部全民防衛…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條件如左:一、思想: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及堅定之忠貞信念。二、品德:各項考核資料良好。三、才能:表現良好,足以顯示確能勝任上階職務。四、學識:具有上階軍職專長或與軍職相通用之民間專長。五、年齡:在其本階服…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必須年績分合格,並以積分高者居先,其規定如左:一、軍官(一)晉任中尉:一三○分。(二)晉任上尉:一四○分。(三)晉任少校:一五○分。(四)晉任中校:一六○分。(五)晉任上校:一七○分。二、士官(一)…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由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評選。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經核准晉任後,於後備部隊之人事運用,以新階為準。其新階現役停年及待遇支給之起算日期,於召服現役或志願再服現役生效之日起算。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達於當年晉任標準,因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之失職,致未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者,應專案補辦晉任,其生效日期,以原擬晉任上階之日期為準。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軍官、士官之轉任,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軍種、官科之需求狀況,就權責核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之敘任,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士官之敘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入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殉職,事蹟壯烈,足以振奮民心士氣。三、軍、士官因公殉職事蹟壯烈,並且符合下列要件:(一)將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河圖、洛書、乾元、復興榮譽勳章或勳…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軍官、士官之追晉,以追晉一階為限,且至軍官、士官之最高階為止。軍官、士官之追贈,應以事蹟貢獻,追贈相當之官階。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軍官之追晉、追贈,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士官之追晉、追贈,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軍官之免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行之。士官之免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行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軍官、士官復官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資料,陳報原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構)依隸屬系統轉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55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依本條例附表二之規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6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規定如下:一、軍官、士官俸級自初任或敘任生效之日起支本階一級,每屆滿一年,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二、晉任上階者,其原階俸級年資屆滿一年,先按原階俸級辦理晉支,再按新俸級辦理換敘;其原階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