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
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五、出國尚未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