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一、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士官晉任之初選及建議。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與士官晉任之複選及建議。
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之審定及士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四、各司令部:對本軍種預備役校官、尉官及士官晉額等有關資料,提供晉任權責單位。
五、國防部:對預備役晉任之員額核算分配及軍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前項第二款所定在未設地區後備指揮部之地區,得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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