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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揮官審定之。
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得先行以士官派代,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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