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三章 晉任 第33條 經核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內,得辦理晉任。前項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人員,如係屆滿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者,按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