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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9 頁-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7條 …進農業科技產品外銷,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對以外銷為主之園區事業辦理專案低利貸款。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園區事業將經核准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按保稅貨品原型態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未依規定補繳稅捐者,依關稅法之規定辦理。園區事業以保稅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逾…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園區事業應就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於管理局指定之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園區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前項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就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及其產製過程,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辦,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補辦者,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或其財務報表未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管理局應命其限期提出或補正;屆期仍未提出或補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園區事業連續…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6條 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7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售價及租金標準報請管理局核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報,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8條 管理局或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自行點驗進出及按月彙報業務。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命其改正;連續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9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其貨品屬下列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一、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保…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園區事業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保稅範圍內,生產非保稅貨品。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之園區事業,其非保稅貨品之管理,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最近三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尚未經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為主管級人員)辦理下列保稅業務:一、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有關帳冊、報單之審核。二、保稅原料及成品進、出倉之點驗。三、保稅貨品進、…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逾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或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視同進出口案件,得…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園區事業應於向海關辦理接管盤存或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一式二份,送海關備查;必要時,海關得予查核,並得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等相關文件;用料清表未送海關備…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園區事業應分別備置原料(含半製品)、物料(含燃料)、產製之成品及機器、設備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原料、物料及成品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機器、設備、半製品之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及…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所定之帳冊、表報、放行單證等文件,依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園區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自行設計格式或變更海關規定格式者,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前項有關之憑證,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另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代替紀錄卡者,應隨時將保稅貨品進出倉資料輸入建檔。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1-1條 園區事業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進口經農業主管機關通案核准或個案申請首次輸入審查同意之觀賞水族動物,於保稅期間內因存放、蓄養或繁殖致數量增加時,應檢附說明文件報經管理局核定後,立即按增加數量登帳,並於次月五日…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園區事業應每年盤存一次,每二年會同會計師盤存一次,並於年度盤存前編列保稅原料、物料、半製品、成品及機器、設備以及供貿易用成品盤存清冊、盤存卡,以憑查核。但盤存清冊所列保稅貨品,如有固定儲位,並以電腦控管或採自動倉儲盤存時…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三、不停工盤存時能…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園區事業之盤存,其日期距上年度盤存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如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長之。但海關及管理局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予以盤存。前項盤存,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後發現錯誤時,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園區事業辦理盤存之保稅貨品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如未逾盤差容許率者,准免補繳稅捐,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後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於撤銷或廢止進駐核准、解散或遷出區外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束盤存:一、園區事業應向管理局、海關及稅捐機關洽訂或由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並得會同管理局辦理盤存。二、海關及管理局應視實際情形將保稅貨品封存於該園區事業…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