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6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相關法規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36條 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