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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6條 …、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前項第一款之文字,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或鄰於特取名稱之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字,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
  2.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7條 …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3.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2條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
  5.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3條 …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未於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商業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6.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5條 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7.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6條 二商業之特取名稱不相同者,其名稱為不相同。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名稱視為不相同。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一、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
  8.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7條 商業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商業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名為限。
  9.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8條 商業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應置於特取名稱之後,至多得標明二種業務種類。商業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商業名…
  10.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9條 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
  11.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0條 商業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會、局、處、署、黨、隊、中心、縣(市)府、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教育會、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
  12.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1條 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單字。二、我國及外國國名。三、業務種類。四、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13.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2條 商業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14.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3條 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申請:一、政府依法實施專營。二、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15.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4條 …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商業名稱為限;所營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16.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3條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一、組織適切分工。二、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使用權限之管理監督。三、會計軟體變…
  18.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5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19.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7條 商業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
  20.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8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財務報表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21.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0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並配合處理作業之變動隨時更新。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妥為保管,有關之經辦或主辦會計人員如解除或變更職務時,應列入移交。
  22.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2條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會計項目之建檔。二、記帳憑證之登錄。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四、會計分錄之過帳。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
  23.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3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定期對其會計處理系統進行稽核。
  24.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25.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26.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3條 …(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
  27.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條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28.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5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
  29.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6條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7條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