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5條 法規: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5條 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