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為限。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商業之負責人為限。減少所營業務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無須申請預查。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商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