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1條 法規: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1條 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單字。二、我國及外國國名。三、業務種類。四、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