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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
  2.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1條 …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3.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2條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4.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4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
  5. 考試口試規則 第4條 …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並得視需要遴聘預備口試委員若干人。
  6.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7.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
  8.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指受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以其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時,適用本法第六條規定,依其所另具之考試及格等級起敘俸級;如以其另具之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資格任用時…
  9.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職務,自該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但其原任機要年資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得於該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如有積餘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四、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機要職務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有關調(升)任…
  10.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不予晉敘。
  11.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現任人員在本法施行前敘定之俸(薪)級,其俸級之換敘,依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之規定。
  12.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俸級在銓敘部銓敘審定前,其俸給依下列規定酌予暫支:一、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在原俸級或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俸級數額內暫支。二、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起敘俸級數額內暫支。
  13.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現職公務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
  14.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暫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暫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
  15.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俸給表冊編造後,應送經人事主管人員查核,依規定支給俸給。其未經送審或經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或所支俸級與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不符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註明事由,送還編造單位更正。
  16.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時,如其曾任職務等級較現職所銓敘審定職等為高者,高資可以低採。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依法採計作為取得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或已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其因法規限制無法依原俸(薪)級逕予…
  17.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俸給照常支給:一、依規定日期給假。二、因公出差。三、奉調受訓。四、奉派進修考察。
  18.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5條 …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並得視需要遴聘預備外語口試委員若干人。
  19.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3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三、高級業務員、高…
  20.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4條 …,按其原敘定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但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較高等級,或其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其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或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各等級考試及格敘級之規定選擇其起敘之俸級…
  21.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5條 …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交通行政人員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下列規定敘定資位:一、高等考試之三級、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
  22.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23. 考試典試法 第5條 …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六年以上。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並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
  24. 考試典試法 第6條 …公立或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校長或有關學科教師十年以上。四、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八年以上並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務,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
  25. 考試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26.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之公務人員五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
  27.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有研究及經驗之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者,指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之公務人員五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者;所稱專業表現成績卓著之專家,指從事專門職業及…
  28.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或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等事項,由考選部依本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29.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0.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2條 …與屬退撫新制前、後年資,區分如下:(一)舊制發放機關:指辦理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之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二)新制發放機關:指辦理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