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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銓敘部
獎懲目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法規: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第7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
公務人員
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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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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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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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
第4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前…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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