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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務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中央主計機關配合其組織設置規定,並視其推動整體主計業務需要選用前項職系人員,不受前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2.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規未訂有編制表者,該機關主計機構員額編制應送銓敘部備查,但其職務任職人員屬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除交通事業機構外,無須報送。
  3.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主計業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且所在機關業務單位置有副主管職務者為限。
  4.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中央主計機關訂定或另訂授權規定辦理,其屬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務者,並應送該部備查。
  5.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曾任中央主計機關主計職務,包括曾任原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之資訊處理職系職務。
  6.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年資」、「相關職系及格」、「著有成績」認定如下:一、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指曾任會計、統計職系之職務或各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
  7.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指未列有官等、職等之公營事業機構及軍事機關(構)、軍事學校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前項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應以經中央主計機關納入管理者為限。第一項公營事業機構…
  8.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稱曾任官等、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及年資及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款所稱曾任主計職務及年資,包括行政法人由政府機關(構)改制成立者,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主計人員…
  9.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按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予以認定。
  10.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各條第一款規定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特定之官等、職等主辦主計職務,其職務列等最高之定義,均包含各該條第一款所訂最高職務列等以上之主辦主計職務。
  11.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曾任主計或審計職務及第四款所稱曾任主計職務,指曾任列有官等、職等之主計或審計職務,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者,或未列有官等、職等之公營事業機構及軍事機關經中央主計機關納入管理之主計職務者。曾依本條例…
  12.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第3條 總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副主計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13.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 第4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4.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8條 …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
  15. 行政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11條 …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專人辦理,並於會計制度中明定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之交代事項。
  16. 行政統計法 第3條 …地原住民區公所主計室或主計員。三、公務統計:指各機關依據執行職務經過與結果而辦理之統計。四、統計調查:指各機關基於統計目的及業務需要,向個人、住戶、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舉辦之調查,包括基本國勢調查、指定統計調查及一般統計…
  17. 行政統計法 第4條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二、統計調查。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18. 行政統計法 第14條 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
  19.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九條所定公務統計方案,應納入各機關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之詳確紀錄與統計,並定期編報。
  20.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身分證明及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辦調查機關名稱。二、調查人員姓名。三、執行調查名稱。四、調查實施期間。五、查證方式。
  21.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一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2.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 第5條 …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主管職務管理核心能力之培訓。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初任主管訓練之執行。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力培訓發展制度之執行。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
  23.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6條 …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董(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任免改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理)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三、受破產宣告尚…
  24.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7條 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本法所稱關係人,…
  25.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9條 …(理)事長提請董(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其權責及職務名稱,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另為規定。董(理)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
  26.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0條 …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27.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1條 …務人員同。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行政法人職務,不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
  28.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2條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繳庫。前二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俸與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
  29.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3條 …補償。前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
  30.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4條 …前項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職、資遣)月數之月支薪津繳庫。前二項所稱月支薪津,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原機關駐衛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