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20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第20條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