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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 99 頁- 行政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 行政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及志願服務團隊符合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一、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前條公告申請期間內報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
- 行政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績優勞工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一、金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二、銀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三、銅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
- 行政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所轄地區志工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者,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三)並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於第四條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報本部審核通過後,公開獎勵之。公開獎勵之等次如下:一、服務年…
- 行政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2條 …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4條 …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7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8條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9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三、墊償收據。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1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3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4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三、請領人及…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6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20條 …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三、本基金概況表。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2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3條 …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5條 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本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補助。但依本辦法初次辦理加保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本保險基金補助。繼續加保者應按月向其…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6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7條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之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其本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本法所定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8條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後發生之事故,除不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9條 繼續加保者,其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12條 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保。
-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為裁決委員:一、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法律、勞工、社會科學助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