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36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7 / 46 頁
  1.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2.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3.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4.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5.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6.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7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7.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各廳、處、室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
  8.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9-1條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之職掌如下: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回應。三、本院對全國所屬各機關新聞傳播之規劃、統籌及協調督導。四、本院政策宣導之規劃、…
  9.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1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條 …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所、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之院長名義行之。
  1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12.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
  1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1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1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
  1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類原本之審閱、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之審閱及其他辦案書類之審閱。三、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普…
  1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亦同。
  1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1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2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2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22.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行之…
  2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
  2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2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2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2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2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2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3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1條 …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