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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組織目
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法規:
司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5條
秘書長承
院長
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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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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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4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下一條
第6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第3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第4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第6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7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第8條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第9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
第9-1條
本院設憲法法庭書記廳,處理憲法法庭之行政事務,分六科辦事。
第10條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
第10-1條
本院置發言人一人,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第11條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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