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8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