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法規:司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9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一、工作報告。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四、臨時交議事項。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