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7條 法規:司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7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