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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診療時間外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應指派醫師於病房及急診部門值班;設有加護病房、透析治療床或手術恢復室者,於有收治病人時,應另指派醫師值班。
  2.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染管制制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按月製作調查報表。二、指派醫師負責院內感染管制制度之實施。三、指派曾受感染管制訓練之護理人員,負責執行感染管制例行工作;其人員配置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3.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將手術切取之器官及前項切片檢體送請病理檢查,應由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作成報告。醫療機構於採取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器官前,得請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填具聯絡方式,以利告知其檢查結果。
  4.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醫療廣告之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
  5.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64-1條 …同一致作成客觀、公正、公平之決定,其準備作業、鑑定過程、鑑定醫師、委員與專家姓名,及鑑定相關文件、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其鑑定書之內容,由司法或檢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提供。
  6.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私立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經依醫師法規定受廢止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或撤銷其開業執照。
  7.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28條 …、使用及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及藥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8.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9條 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前項病例之報告,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第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
  9.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0條 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告當地主管機關。醫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依前項或前條規定辦理。
  10.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2條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
  11.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5條 …項隔離治療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應至遲每隔三十日另請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重新鑑定有無繼續隔離治療之必要。
  12.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6條 …與報告、確定及消毒,應採行下列方式:一、採檢: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13.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
  14.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5條 …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15. 行政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7條 隔離醫院應聘任台灣感染症醫學會認定之感染症專科醫師至少一人。但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無感染症專科醫師者,得聘任前一年參加專業學會認可之醫院感染管制訓練之專科醫師。
  16. 行政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4條 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一、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二、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三、醫師以外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
  17. 行政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5條 …合格證明,得為最近三個月內該外國人居住國家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醫師簽章核發,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第一項聘僱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包括下列檢查及證明項目: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二、梅毒血清檢查。但申請展延聘僱許可者,得免辦…
  18. 行政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7條 …證明,得為最近三個月內,該外國人居住國家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經醫師簽章核發,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二、雇主應安排其接受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入國三年內定期健康檢查。雇主聘僱在國內之外國技術人力,其於首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
  19.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訓練牙醫師成為牙醫專科醫師之醫院及診所。
  21.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3條 牙醫師於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二年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牙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
  22.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國內牙醫學系應屆畢業生,於領有牙醫師證書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畢業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通過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以採計六個月為限。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牙醫學…
  23.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6條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一、口腔顎面外科。二、口腔病理科。三、齒顎矯正科。四、牙周病科。五、兒童牙科。六、牙髓病科。七、贋復補綴牙科。八、牙體復形科。九、家庭牙醫科。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十一、植牙科。十二、其他經中央…
  24.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8條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
  25.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9條 前條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26.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0條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後辦理訓練;其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公告之訓練容量為之。
  27.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1條 牙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牙醫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28.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2條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及口試為之,並得實施操作、實地考試。但領有非我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該地區、國家之牙醫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考試,…
  29.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基準。四、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五、牙醫專科醫師證書…
  30. 行政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具備下列條件之牙醫專科醫學會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一、具有初審甄審能力,且其運作能顯示該專科屬性。二、具有召開國際性學術會議能力。三、其成員及醫學會之運作符合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