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2條 法規: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第四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第12條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及口試為之,並得實施操作、實地考試。但領有非我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該地區、國家之牙醫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