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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牙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牙醫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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