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牙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牙醫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