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64條 法規:傳染病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相關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6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