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