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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 92 頁- 行政民法 第1211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 行政民法 第1218條 …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25條 …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9條 …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 行政行政罰法 第12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行政行政罰法 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行政行政罰法 第20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
-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3條 …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 …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
- 行政信託法 第34條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 行政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9條 …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其他人代為出席會議。職務評定審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以上同意。職務評定審…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受驗人係指非涉刑事案件,為釐清與他人血緣關係之當事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為受驗人時,應經法定代理人、權責機關或權責機關所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協助申請鑑定,並應陪同到驗。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 …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38-1條 …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53條 …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57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66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79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80條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87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