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9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