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79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179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