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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146 頁-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1條 …經營都市更新事業為業者,得公開招募股份;其發起人應包括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且持有股份總數不得低於該新設立公司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屬公…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2條 …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7-2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0條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1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得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3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22條 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34-5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由經濟部或縣(市)政府管轄之工業區、產業園區,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或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之科學園區,法定容積率為百…
-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3條 …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五、租賃期限。六、投標資格。七、受理投資計畫及投標時間。八、標售、標租底價。九、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地上權權利金金額。十、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十一、投標應備書件。十二、開標日、時及場所。…
-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5條 …產業引進需要,經專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
-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2條 …規定之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但得標人已於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投資計畫敘明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價款繳付計畫辦理。
-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3條 承購人依其投資計畫所載土地價款繳付計畫及繳款期限繳款,且所繳價款已達應繳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使用土地。承購人申請先行使用土地者,應支付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如按年支付者,應附具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費承諾書…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條 為獎勵績優建築投資業,提昇產業經營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內政部為舉辦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應設評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事項。二、績優建築投資業考核事項。三、其他有關評選事項。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參加評選之建築投資業,應係領有由內政部頒發識別標誌之公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內政部或其指定委託單位申請:一、申請書。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等影印本。三、最近五年投資興建住宅及工商業大樓業績證明…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建築投資業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者,除撤銷其參選資格外,五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8條 內政部應於每年六月公告辦理評選績優建築投資業,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請,其評選結果應於同年十二月底前公告。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評選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如與被評選之業者有投資經營關係,應即迴避。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就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其評選項目及標準表如附表。二、經初審入選者,評選委員會得推派具有相關專業經驗之委員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後複審之。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績優建築投資業之申請及初審作業,必要時,內政部得委託學術單位或法人辦理。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績優建築投資業得依下列方式給予適當獎勵:一、頒發績優建築投資業獎牌。二、優先核准申辦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並依國民住宅相關法規,酌予增加核配戶數。三、先建後售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個案,得協調金融機構依工程進度給予建築融…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經評選為績優建築投資業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期滿得重新申請評選。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經評選公告為績優建築投資業者,由內政部公開表揚之。
-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經評選公告為績優建築投資業,於有效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者,公告撤銷其獎勵,五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一、違反公平交易法規、消費者保護法規、建築相關法規或公司法規情節重大,經行政處分或司法判決確定者。…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3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項目規定如下:一、公園、兒童遊樂場。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三、道路、停車場、廣場。四、公墓、殯儀館。五、市場。六、車站。七、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4條 …獎勵之項目,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者,投資人得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5條 …理公共設施之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投資及獎勵條件,由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6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由縣(市)政府公告者,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圖說,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由鄉(鎮、市)公所公告者,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鎮、市)公所核轉縣政府核准: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7條 投資人已取得第三條各款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或使用之權利者,得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圖說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獎勵辦理,免再辦理公告。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核轉縣政府核准。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8條 同一公共設施於申請期限內有二人以上申請投資者,以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優先;均未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應評估其事業計畫、資本額、土地取得及投資條件後,決定其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