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法規: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經評選為績優建築投資業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期滿得重新申請評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