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2條 法規: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標售土地,得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但得標人已於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投資計畫敘明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價款繳付計畫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