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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37 頁-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鮪延繩釣漁船在印度洋南緯二十五度以南作業,應使用以下三種海鳥忌避措施中之至少二種,並應將每次作業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記錄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其措施規格如附件十一:一、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二、驅鳥繩。三、支…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2-1條 漁船不得以聚集魚群為目的,裝設或使用水面上或浮於水面下之人工燈光,或故意於配備有人工燈光用以聚集魚群之船舶或漂浮集魚器周圍進行漁撈作業。漁船不得使用飛行器或無人飛行器作為漁撈作業輔助工具。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2-2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不得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附件十一之一。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配額限制魚種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但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可申請分配之…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4-1條 鮪延繩釣漁船年度單船許可配額,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上限。但依前條第七項規定取得之配額不列入計算:一、大目鮪:(一)大目鮪組漁船:四百公噸。(二)長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三)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一百公噸。(四)一般組漁船:六…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鮪延繩釣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鮪延繩釣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許可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二、遭外…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對象。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9條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五條與其他漁船互換洋區或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但不得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鮪延繩釣漁船: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二、…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大目鮪配額:一、大目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鮪延繩釣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前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漁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更換之目的,經主管機關…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四次未收到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7-1條 漁船不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且未取得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仍應維持船位回報全年運作正常,並依第三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及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與漁撈日誌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9條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南方黑鮪;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配額限制魚種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鮪延繩釣漁船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且不得使用魚叉或尖…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因腐壞需丟棄者,應於丟棄前通知主管機關丟棄之魚種、數量及捕撈期間,並於丟棄後提供佐證資料以供查驗。前…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3條 鮪延繩釣漁船上應保留完整之漁撈日誌正本至少一年。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4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二、長鰭鮪、油魚、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6條 鮪延繩釣漁船所捕獲鯊魚漁獲物,應以下列保存方式之一處理魚鰭:一、冰鮮方式: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且不得持有、載運、轉載或卸下非鰭連身之鯊魚漁獲物。二、冷凍方式:其魚鰭處理應…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7-1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除魚頭、內臟及魚皮外,其他魚體部分,不得丟棄。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印度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三所定港口為限。取得大西洋或太平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9條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一)船旗國為印度洋鮪類委員會(以下簡稱IOTC)之締約方或合作非締約方(以下簡稱CP…
-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9-1條 我國籍運搬船船艙應按轉載漁船別存放漁獲物,且備妥船艙位置示意圖,據實載明各漁船船名與其大目鮪、黃鰭鮪、長鰭鮪及油魚漁獲物之位置、重量,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