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五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第28條 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對象。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條定義的名詞 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