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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8條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及填…
- 第39條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南方黑鮪;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配額限制魚種…
- 第40條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鮪延繩釣漁船捕…
- 第41條鮪延繩釣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
- 第42條電子漁獲回報資料提報後,其內容顯有錯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予更正。
- 第44條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二…
- 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一、配額限制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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