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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 43 頁-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5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6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各該設置機關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7條 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8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9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醫師懲戒委員會會議審議。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0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有關醫學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1條 被付懲戒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2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內容均應嚴守秘密。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4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對醫師懲戒事件,得衡酌醫師公會之處分情形,作適當之懲戒。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5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懲戒醫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三、懲戒之案由。四、決議主文。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六…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6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達移付懲戒之醫師公會、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醫師。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7條 被懲戒醫師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被懲戒醫師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醫師懲戒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8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主管機關或醫師公會。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19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已滿後,應速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20條 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21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管機關執行之:一、廢止醫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執行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醫師公會。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2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 行政醫師懲戒辦法 第24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腦死判定準則 第10條 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條件:一、病人為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三歲者: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兒科專科醫師。二、前款以外之病人:(一)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二)具腦死判定資格之麻醉科、內科、外科、急…
- 行政腦死判定準則 第11條 …,得辦理腦死判定訓練課程:一、具有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療機構。二、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相關之醫學會或學會。腦死判定訓練課程應包括課程教育、考試及實務訓練。課程教育應至少授課八小時,內容應包括下列項…
- 行政腦死判定準則 第12條 腦死判定,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為之;其中一人宜為富有經驗之資深醫師。醫師進行腦死判定時,原診治醫師應提供病人之資訊及瞭解腦死判定結果。
- 行政腦死判定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如附表二)。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視表(如附表三),並由原診治醫師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
- 行政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指導醫師(以下稱指導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一、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實際執行急診醫療工作者。二、經指導醫師訓練合格持有證明者。前項指定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源不足之地區,得商…
- 行政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指導醫師應每年至少接受附表二所訂繼續教育課程達七小時以上。
- 行政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高級救護技術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指導醫師核簽時限,由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視轄區特性另定之。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核簽方式,得以電子或傳真方式為之。預立醫療流程範本,如附表三。
- 行政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就其指導醫師建立輪值制度及置指導醫師召集人。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及建立醫療指導制度所需經費,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得各依其業務屬性,視需要補助之。
-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一、醫院:(一)醫院: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二)慢性醫院:指設有慢性一般病床,其收治之病人平均住院日在三十日以上之醫院。(三)精神科醫院:指設有病床,主要收治罹患精神疾病病人之醫院。(四)中…
-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6條 …立、私立、醫療法人、法人附設醫院變更屬性,或私立醫院變更負責醫師,依本法規定重新申請開業執照時,其承受原醫院之病床有前項規定情形者,亦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