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第23條 法規: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