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3~25條(共 3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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