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23~25條(共 3 條) 法規:醫師懲戒辦法全文 第23條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24條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2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