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
- 第9條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醫師懲戒委員會會議審議。
- 第10條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有關醫學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 第11條被付懲戒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 第12條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
- 第13條醫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內容均應嚴守秘密。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 第14條醫師懲戒委員會對醫師懲戒事件,得衡酌醫師公會之處分情形,作適當之懲戒。
- 第15條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懲戒醫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 第16條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達移付懲戒之醫師公會、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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