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第12條 法規: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懲戒處理程序 第12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