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第19條 法規: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第19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已滿後,應速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