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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主管機關或醫師公會。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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